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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人劉某通過中介購買張某一套總價185萬元的商品房,簽訂合同辦理網簽之后給其100萬元購房款(含定金)。后因房價上漲張某要求退還劉某定金及房款無果后,向房管部門舉報中介資料造假,隨后網簽被撤。西安市中院認定,簽訂購房合同為雙方自愿所為,要求賣方履約。
售出之后感覺房子賣便宜了
說起賣房,長安區(qū)一小區(qū)業(yè)主張某有些懊悔。她稱,2018年年初,通過中介公司將一套140多平方米、成交價為185萬元的商品房,賣給買房人劉某。2018年1月12日,她和劉某以及中介公司三方簽訂《房屋買賣三方合同》和《西安市二手房買賣合同》。當年2月2日,她與劉某雙方辦理網簽,并簽訂《西安市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監(jiān)管協議》,協議簽訂后,劉某向她支付了100萬元。
張某稱,2018年春節(jié)后西安市房價不停上漲,她回家過春節(jié)時親戚朋友都覺得房子賣便宜了,再加上她當時不具備賣房資格,于是提出給劉某退還雙倍定金20萬(張某稱定金原本是10萬)及余下房款,但購房人劉某不同意。
舉報賣房資料造假
網簽被撤銷
張某稱,劉某與她多次交涉無果后,將她起訴到長安區(qū)法院,要求法院判決其繼續(xù)辦理過戶手續(xù)及騰房。長安區(qū)法院進行了調解,并下發(fā)《民事調解書》,要求雙方繼續(xù)履行《西安市二手房買賣合同》《西安市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監(jiān)管協議》,買房人劉某在原購房款185萬元價格的基礎上,增加5萬元給張某。
長安區(qū)法院同時要求,張某在收到《民事調解書》后繼續(xù)辦理完過戶手續(xù)及騰房。
據張某描述,為阻止法院執(zhí)行,她向長安區(qū)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實名舉報,在銷售房屋過程中中介偽造劉某銀行流水。2018年7月,長安區(qū)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給公安長安分局移交了中介公司涉嫌偽造二手房交易資料案。7月17日,該涉案中介公司員工被公安機關傳喚,并被行政拘留3日。
2018年10月16日,長安區(qū)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依法注銷網簽,并撤銷資金監(jiān)管。同時,取消購房人劉某在西安市5年內的購房資格。緊接著,賣房人張某,拿著這些處罰決定書,以購房人劉某涉嫌欺詐為由,請求西安市中級法院對《西安市二手房買賣合同》《西安市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監(jiān)管協議》予以撤銷,請求法院支持其不予退還定金的請求。
買方稱多次折騰后被限制購房資格
1月13日下午3時許,買房人劉某直呼這一次的買房太冤了。為了買這一套房,不僅將家中以前住房賣了,此次購房支付了100萬元,卻無法正常入住。
劉某告訴華商報記者,2018年初,通過中介公司買了張某的房子,與張某、中介公司三方簽訂了《房屋買賣三方合同》和《西安市二手房買賣合同》。當年2月2日,她與劉某雙方簽訂《西安市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監(jiān)管協議》以及網簽手續(xù),協議簽訂后,她向張某支付了100萬元,剩余的85萬元款項按照三方約定,過戶完畢后交付。因考慮張某還有小孩,所以當時就沒有讓張某及時騰房,沒想到自己的仁慈態(tài)度,給后續(xù)房屋交割帶來這么大的后患。
劉某表示,家中原住房賣了,自己也因此錯過了最佳的買房時機,當時《房屋買賣三方合同》里面約定得很清楚,100萬元首付款里面有30萬元是定金。張某不繼續(xù)履行合同辦理后續(xù)交割,無奈之下只能求助于法院。劉某稱,即使在長安區(qū)法院調解時,賣房人張某也同意其在原房款上增加5萬元后,雙方繼續(xù)履行合同。但法院調解之后,張某又向長安區(qū)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舉報中介造假,導致網簽被撤銷,她被限制購房資格。
而中介公司后來在西安市中級法院發(fā)表意見稱,房屋買賣合同是三方真實意思表示,張某和劉某私下委托中介公司工作人員制作虛假銀行交易明細,張某與劉某對該明細單都明確知曉。長安區(qū)人民法院調解書也是三方真實意思表示,該房屋現已符合相關過戶政策,原審調解書不存在違法情形。
西安中院:簽訂購房合同為雙方自愿所為
2018年12月24日,西安市中級法院下發(fā)民事裁定書,經審查認為,當事人無論在日常民事活動中還是在民事訴訟活動中,均應真實表達自己的內心意思并恪守誠實信用原則。
本案原審中,劉某與張某經原審長安區(qū)法院組織調解,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并在庭審筆錄上簽字捺印,并簽收了原審調解書。上述行為均系賣房人張某自愿所為,并未發(fā)現原審調解存在違反自愿原則的情形。
另查明,簽訂涉案房屋買賣合同時,張某的房屋不符合西安市二手房交易政策,但現在已符合二手房交易政策。
西安中院認為,張某作為涉案房屋原所有權人,在簽訂涉案二手房買賣合同以及房屋買賣三方合同時,明知其房屋不符合西安市限售政策規(guī)定的上市交易條件,仍然與買房人劉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該合同中并未約定張某應承擔辦理網簽所需費用,但張某卻向中介公司員工支付了“辦網簽的費用”,由此可見,其對于中介公司員工所謂的“操作”方法應當是明知的,并不能認定購房人劉某對張某構成欺詐。
現購房人劉某雖被限制購房資格,但并不意味著原審調解書無法履行。綜上,原審調解并不存在違反自愿原則的情形,調解協議內容亦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賣房人張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兩百零一條規(guī)定的情形。
1月13日下午,購房人劉某表示,她已經向西安市中級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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