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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寶或無法再向他人銀行賬戶轉賬

作者: admin 來源:未知 發(fā)布時間:2015-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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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8日消息,《非銀行支付機構網(wǎng)絡支付業(yè)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今天正式結束公開征求意見。這一征求意見稿于上月底由央行在其官網(wǎng)發(fā)布。

這份被稱作“史上最嚴”的網(wǎng)絡支付新規(guī)對第三方支付賬戶的開立、消費限額、轉賬,以及金融理財?shù)确矫娑甲龀隽藝栏竦南拗啤?/p>

意見稿首次將支付賬戶分為兩大類:“綜合賬戶”和“消費賬戶”。綜合賬戶指“支付賬戶余額可以用于消費、轉賬以及購買投資理財產品或服務”的賬戶,消費賬戶指“支付賬戶余額僅可用于消費以及轉賬至客戶本人同名銀行賬戶”。

意見稿針對用戶注冊虛擬賬戶時提供的身份證明的數(shù)量多少,區(qū)別了賬戶的安全等級。意見稿要求綜合賬戶要面對面的方式核驗身份,或者采用5種以上的驗證方式進行交叉驗證;消費賬戶需要3種以上的方式進行交叉驗證。這將在很大程度上提高準入門檻,增長用戶獲取成本。

意見稿第十七條規(guī)定:“支付機構為客戶辦理銀行賬戶向支付賬戶轉賬的,轉出賬戶應僅限于支付賬戶客戶本人同名銀行借記賬戶;辦理支付賬戶向銀行借記賬戶轉賬的,轉入賬戶應僅限于客戶預先指定的一個本人同名銀行借記賬戶。”

這意味著,一旦照此執(zhí)行,以后用戶將無法再通過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賬戶向他人的銀行賬戶轉賬。

易觀智庫分析師郝竹婧表示,意見稿明確定位了第三方支付的職能,即“支付通道”。第三方支付機構不是銀行,而給他人銀行賬戶轉賬的業(yè)務是歸屬銀行的,這條規(guī)定明確了第三方支付機構不可以做銀行的轉賬業(yè)務,銀行賬戶和支付賬戶之間的轉賬只限于本人同名銀行借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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